倚人動物是指為人類圈養或管領的動物。在人類自身發展的歷史中,這些動物們全方位的為人類做出了非常重要的貢獻。所以,無論是自然物種還是人工選育的品系,都應享有基本的動物福利,也就是國際所公認的五大自由:
1.免于饑渴(Freedom from hunger and thirst),容易取得新鮮食物與飲水,以維持健康與活力的自由。
2.免于不適的自由(Freedom from discomfort),能有適合物種特性的躲避物及休憩環境的自由。
3.免于痛苦、疾病與傷害的自由(Freedom from pain, injury and disease),保證動物不受額外的疼痛,預防疾病并對患病動物進行及時的治療。
4.免于恐懼與緊迫的自由(Freedom from fear and distress),能有適當情境或對待,以避免精神痛苦的自由。
5. 享有表達天性的自由(Freedom to express normal behavior),能有足夠空間,適當設施和同類伴侶;能夠有其物種特有正常行為進行表達的自由。
以上五大自由是倚人動物最基本的福利。除此之外,任何動物的創傷、疾病或應激,若嚴重到一定會讓其持續遭受痛苦時,獸醫或其他合格人士應被授權,得以人道方式讓動物結束生命。
附:
《動物福利普世宣言》
2000年由66個國家動物保護團體代表,在英國倫敦一致支持和提出了這份《動物福利普世宣言》,希望推動聯合國層次的人道關懷——透過推動各國政府簽署,讓所有國家和各國人民,都能夠用所有適當的方法推廣動物福利;并承諾在各國與國際層次,采取各種進步的措施有效保障各種動物的福祉,讓它們享有基本的五大自由——包括免于饑渴,免于不適,免于痛苦、疾病和傷害,免于恐懼與緊迫,能夠表現正常行為等五項基本福利。
動物福利普世宣言
動物是活生生、有知覺的生命,因此,人類應報之以關心與尊重。
人類與其他物種和生命形態共享地球,且共生于相互依存的生態系。
盡管人類社會之間存在顯著的社會、經濟和文化差異,我們仍應開展人道且永續的對待之道。
鑒于許多國家已立法保護野生和家養動物。
我們要確保這些保護系統的有效性,且應發展更周嚴、更好的動物福利法令。
因此,現在:
我們推動“動物福利普世宣言”,俾使其成為所有國家和人民的共同目標,以所有適當的方法推廣對于這些原則的尊重。并在各國與國際層次,采取各種進步的措施,確保認同和遵行的普及和有效。
第一條 定義
(一)“動物”一詞,意指任何非人類,但具有感知痛苦和緊迫能力的哺乳類、鳥類、爬蟲類、水陸兩棲類、魚類或無脊椎動物。
(二)“野生動物”涵括所有未經人類馴化的任何動物。
(三)“倚人動物”意指其福利和生存有賴人類照顧的動物,包括同伴動物;人類養來充作食物、產制品、耕種、服務、科學研究或娛樂之用的動物;以及人工圈養的野生動物。
(四)“同伴動物”意指于各地文化脈絡中,傳統上已是人類的同伴,且系為此目的而被繁殖的動物,無論是否系統化。
(五)“虐待”意指任何故意,或因疏忽,而造成動物非必要的痛苦或緊迫之行為。
(六)“福利”系指動物生理、行為和心理的需求獲得滿足的程度。
第二條 基本條款
(一)對于倚人動物的照顧和福利,人類有積極的責任。
(二)除非必要,人類不應宰殺任何動物,或讓其遭受虐待。
(三)應于各級法令中,明訂虐待任何動物都屬嚴重犯行,且其懲罰量刑應足以遏止再犯。
第三條 野生動物
(一)若為維護生物多樣性,而認為捕捉或撲殺野生動物有其必要,所移除
動物的最大數量應以維護永續性為度,且以堅強的科學管理措施為據。
(二)如若認為捕捉或撲殺野生動物有其必要,所用器材和技術必須:
·不構成虐待
·不傷害非標的動物
·不破壞自然棲地
(三)應禁止以娛樂或運動為目的,而捕捉或撲殺野生動物的行為。
(四)應采取所有保護棲地和生態系的必要措施,以確保上述條款能被遵行。
第四條 倚人動物
(一)為人類所圈養或管領的動物,應享有基本的五大自由:
·免于饑渴,容易取得新鮮食物與飲水,以維持健康與活力的自由。
·免于不適,能有適當遮蔽與休憩環境的自由。
·免于痛苦、疾病與傷害,能夠預防,或容易取得適當診斷與醫療的自由。
·免于恐懼與緊迫,能有適當情境或對待,以避免精神痛苦的自由。
·能有足夠空間,適當設施和同類伴侶;能夠表現正常行為的自由。
(二)任何動物的創傷、疾病或緊迫,若嚴重到必須持續遭受痛苦時,獸醫
或其他合格人士應被授權,得以人道方式讓動物結束生命。
第五條 為食物、產制品或勞力而飼養的動物
(一)如若認為宰殺動物充做食物或生產制品有其必要,宰殺方式需能立即讓動物失去痛覺,直到確實死亡。
(二)動物屠宰作業需由合格且受過良好訓練的人員執行。
(三)屠前動物之卸載、驅趕、圈置、喂食和給水作業皆應符合人道。
(四)盡可能避免運輸動物,一旦運輸,應確實維護過程中的動物福利。
(五)屠宰場應盡量接近飼養處。
(六)對于提供人類耕作勞力或其他負擔的動物,應采取所有必要措施,確保其工作時間和負荷量于一定限度內。且該限度應以科學評估為據。
第六條 同伴動物
(一)同伴動物的主人應負責照顧動物的福利一輩子,若無法繼續照顧時,
應安排移交給能負責任的人。
(二)應盡可能推廣動物結扎。
(三)應盡可能推廣同伴動物的注記與登記。
(四)同伴動物的買賣交易,應經過證照查驗或檢查等嚴格規范,以防止虐待或過度繁殖動物。
(五)對于被棄養的同伴動物,若無法適當安置認養,或提供足夠的照護以維持其福利,獸醫或其他合格人士應被授權,得以人道方式讓動物結束生命。
(六)應禁止以非人道方式殺死同伴動物,例如毒害、射殺、毆打、淹死或勒斃等。
第七條 用于運動或娛樂的動物
(一)若用于合法運動或娛樂活動,應采取所有適當措施以防止虐待動物。
(二)應禁止有害動物健康或福利的展示或展覽。
第八條 科學研究中的活體動物
(一)為科學研究和測試而利用動物,應僅以促進人類或動物之福利所不可
或缺為目的,包括:
·探尋特定疾病的治療、預防或處置方法。
·開發能減緩痛苦或增進健康的產品。
·評估有害成份的風險,且無替代方法可用。
(二)如或認為以科學研究和測試為目的而有必要利用動物,其方法應符合:
·使用動物數量最少化。
·痛苦或緊迫的程度已盡量降低,且或已減輕。
·提供動物終生最高水平的飼養管理與照顧。
(三)可能的話,應盡量采用能夠替代活體動物實驗的方法。替代動物實驗技術應加以推廣、研究和實證。
(四)于下述情況,以科學研究和測試為目的而使用動物應被禁止:
·可能無需利用動物就可以獲得具有近似科學價值的信息。
·具有近似科學價值的信息早已存在。
·研究或測試的成果對于人類或動物的福利并沒有實質意義。
1.免于饑渴(Freedom from hunger and thirst),容易取得新鮮食物與飲水,以維持健康與活力的自由。
2.免于不適的自由(Freedom from discomfort),能有適合物種特性的躲避物及休憩環境的自由。
3.免于痛苦、疾病與傷害的自由(Freedom from pain, injury and disease),保證動物不受額外的疼痛,預防疾病并對患病動物進行及時的治療。
4.免于恐懼與緊迫的自由(Freedom from fear and distress),能有適當情境或對待,以避免精神痛苦的自由。
5. 享有表達天性的自由(Freedom to express normal behavior),能有足夠空間,適當設施和同類伴侶;能夠有其物種特有正常行為進行表達的自由。
以上五大自由是倚人動物最基本的福利。除此之外,任何動物的創傷、疾病或應激,若嚴重到一定會讓其持續遭受痛苦時,獸醫或其他合格人士應被授權,得以人道方式讓動物結束生命。
附:
《動物福利普世宣言》
2000年由66個國家動物保護團體代表,在英國倫敦一致支持和提出了這份《動物福利普世宣言》,希望推動聯合國層次的人道關懷——透過推動各國政府簽署,讓所有國家和各國人民,都能夠用所有適當的方法推廣動物福利;并承諾在各國與國際層次,采取各種進步的措施有效保障各種動物的福祉,讓它們享有基本的五大自由——包括免于饑渴,免于不適,免于痛苦、疾病和傷害,免于恐懼與緊迫,能夠表現正常行為等五項基本福利。
動物福利普世宣言
動物是活生生、有知覺的生命,因此,人類應報之以關心與尊重。
人類與其他物種和生命形態共享地球,且共生于相互依存的生態系。
盡管人類社會之間存在顯著的社會、經濟和文化差異,我們仍應開展人道且永續的對待之道。
鑒于許多國家已立法保護野生和家養動物。
我們要確保這些保護系統的有效性,且應發展更周嚴、更好的動物福利法令。
因此,現在:
我們推動“動物福利普世宣言”,俾使其成為所有國家和人民的共同目標,以所有適當的方法推廣對于這些原則的尊重。并在各國與國際層次,采取各種進步的措施,確保認同和遵行的普及和有效。
第一條 定義
(一)“動物”一詞,意指任何非人類,但具有感知痛苦和緊迫能力的哺乳類、鳥類、爬蟲類、水陸兩棲類、魚類或無脊椎動物。
(二)“野生動物”涵括所有未經人類馴化的任何動物。
(三)“倚人動物”意指其福利和生存有賴人類照顧的動物,包括同伴動物;人類養來充作食物、產制品、耕種、服務、科學研究或娛樂之用的動物;以及人工圈養的野生動物。
(四)“同伴動物”意指于各地文化脈絡中,傳統上已是人類的同伴,且系為此目的而被繁殖的動物,無論是否系統化。
(五)“虐待”意指任何故意,或因疏忽,而造成動物非必要的痛苦或緊迫之行為。
(六)“福利”系指動物生理、行為和心理的需求獲得滿足的程度。
第二條 基本條款
(一)對于倚人動物的照顧和福利,人類有積極的責任。
(二)除非必要,人類不應宰殺任何動物,或讓其遭受虐待。
(三)應于各級法令中,明訂虐待任何動物都屬嚴重犯行,且其懲罰量刑應足以遏止再犯。
第三條 野生動物
(一)若為維護生物多樣性,而認為捕捉或撲殺野生動物有其必要,所移除
動物的最大數量應以維護永續性為度,且以堅強的科學管理措施為據。
(二)如若認為捕捉或撲殺野生動物有其必要,所用器材和技術必須:
·不構成虐待
·不傷害非標的動物
·不破壞自然棲地
(三)應禁止以娛樂或運動為目的,而捕捉或撲殺野生動物的行為。
(四)應采取所有保護棲地和生態系的必要措施,以確保上述條款能被遵行。
第四條 倚人動物
(一)為人類所圈養或管領的動物,應享有基本的五大自由:
·免于饑渴,容易取得新鮮食物與飲水,以維持健康與活力的自由。
·免于不適,能有適當遮蔽與休憩環境的自由。
·免于痛苦、疾病與傷害,能夠預防,或容易取得適當診斷與醫療的自由。
·免于恐懼與緊迫,能有適當情境或對待,以避免精神痛苦的自由。
·能有足夠空間,適當設施和同類伴侶;能夠表現正常行為的自由。
(二)任何動物的創傷、疾病或緊迫,若嚴重到必須持續遭受痛苦時,獸醫
或其他合格人士應被授權,得以人道方式讓動物結束生命。
第五條 為食物、產制品或勞力而飼養的動物
(一)如若認為宰殺動物充做食物或生產制品有其必要,宰殺方式需能立即讓動物失去痛覺,直到確實死亡。
(二)動物屠宰作業需由合格且受過良好訓練的人員執行。
(三)屠前動物之卸載、驅趕、圈置、喂食和給水作業皆應符合人道。
(四)盡可能避免運輸動物,一旦運輸,應確實維護過程中的動物福利。
(五)屠宰場應盡量接近飼養處。
(六)對于提供人類耕作勞力或其他負擔的動物,應采取所有必要措施,確保其工作時間和負荷量于一定限度內。且該限度應以科學評估為據。
第六條 同伴動物
(一)同伴動物的主人應負責照顧動物的福利一輩子,若無法繼續照顧時,
應安排移交給能負責任的人。
(二)應盡可能推廣動物結扎。
(三)應盡可能推廣同伴動物的注記與登記。
(四)同伴動物的買賣交易,應經過證照查驗或檢查等嚴格規范,以防止虐待或過度繁殖動物。
(五)對于被棄養的同伴動物,若無法適當安置認養,或提供足夠的照護以維持其福利,獸醫或其他合格人士應被授權,得以人道方式讓動物結束生命。
(六)應禁止以非人道方式殺死同伴動物,例如毒害、射殺、毆打、淹死或勒斃等。
第七條 用于運動或娛樂的動物
(一)若用于合法運動或娛樂活動,應采取所有適當措施以防止虐待動物。
(二)應禁止有害動物健康或福利的展示或展覽。
第八條 科學研究中的活體動物
(一)為科學研究和測試而利用動物,應僅以促進人類或動物之福利所不可
或缺為目的,包括:
·探尋特定疾病的治療、預防或處置方法。
·開發能減緩痛苦或增進健康的產品。
·評估有害成份的風險,且無替代方法可用。
(二)如或認為以科學研究和測試為目的而有必要利用動物,其方法應符合:
·使用動物數量最少化。
·痛苦或緊迫的程度已盡量降低,且或已減輕。
·提供動物終生最高水平的飼養管理與照顧。
(三)可能的話,應盡量采用能夠替代活體動物實驗的方法。替代動物實驗技術應加以推廣、研究和實證。
(四)于下述情況,以科學研究和測試為目的而使用動物應被禁止:
·可能無需利用動物就可以獲得具有近似科學價值的信息。
·具有近似科學價值的信息早已存在。
·研究或測試的成果對于人類或動物的福利并沒有實質意義。



